随着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加强对外开放,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依法立国、依法治国的必要性日趋明显,法院和法官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在中国和法治发达国家之间,虽然“法院”、“法官”等称谓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司法权”的定义和解释却差异很大,几乎无法相提并论。
司法权定义模糊
在法治发达国家,“司法权”(Judiciary Power)的定义十分明确,地位十分重要,特指法院和法官根据法律对有关争端进行审判的权力以及其他相关的权力。
我国清末民初翻译西方国家法律文献时,“司法权”的定义仿照原文,专指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权,并同“行政权”和“立法权”相提并论。即便如此,由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并没有自成一体的法院和法官体制,政府官员往往身兼数职,统揽行政和司法大权,因此“司法权”这个舶来货在我国并没有确切的对应物,在我国法制理论与实践中,仍然是一个飘忽不定的概念。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新兴称谓不断涌现,许多传统称谓的定义、解释、认知程度和使用方法也在发生变化。“司法权”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伴随着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新政权到举世瞩目、举足轻重的大国的发展过程,我国司法工作的重点和“司法”的定义和解释也在不断变化。
关于“司法权”,我国有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广义司法权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律师、公证、仲裁等权力,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中义司法权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行使的司法权,俗称“公检法一条龙”。即使拿目前被普遍接受的狭义司法权来说,司法机关也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权也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目前通用的字典解释是“司法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而在国际上,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权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有本质的区别,把它们统称为“司法权”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和误会。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司法权”的定义或含糊不清,或模棱两可,准确含义难以确定,这给我国法制工作和法制改革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混乱和不便。
无独有偶,在我国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还有很多称谓和习惯用法使得“司法”和“司法权”的定义更加模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例如,我国的司法部并不拥有“司法权”,也不算是“司法机关”;《中国司法》不是司法部的杂志,而是法院的杂志;司法部负责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不是司法部的录用考试,而是适用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证券法》的最新修订还要给证监会增加“准司法权”等等,不一而足。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权”中的“司”字包含着浓重的“执行、主持、操作、经营”等主动含义,例如“司机、司炉、司令、司号”等等,这其实跟法院和法官的“无诉不升堂”的被动特征格格不入。另外,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院徽章都标有一把天平秤,有些法院徽章标有一位双目蒙布的女子手持天平,象征着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义。国际法庭的徽章就是这样。
用衡法权特指审判权
有鉴于目前“司法”和“司法权”定义和解释上的混乱,考虑到法制工作与日俱增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有必要与时俱进,化繁为简,去杂从清,重新确定我国法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定义和概念。因此,有必要为法院和法官及其审判权专门创造一个新名词,以摆脱目前模糊不清的定义所带来的诸多不便。
笔者谨建议在中文里创造“衡法权”这个新名词,用以特指法院和法官的审判权和其他相应的权力,同西方发达国家的“Judiciary Power”相对应。“衡”取意于“衡量”;“法”指法律;“衡法”特指法院和法官用法律为衡量的准绳,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审理厘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衡法权”特指法院和法官特有的衡法权和其他相应的权力。“衡法”象征着法院和法官的公平正义,而“审”和“判”则是衡法的手段。同“司法”中的“司”字相比,“衡法”中的“衡”字能够更加准确地表述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特征。与此相关的词汇还可以包括“衡法人员”(指法官、法官助理和法院的其他有关人员);“衡法系统”(指法院系统);“衡法改革”(指法院和法官系统的改革);《中国衡法》杂志,《中国衡法报》等等。
目前我国“司法权”还包括检察院的“检察权”,笔者谨建议将“检察权”予以单独表述,不再笼统地将其包括在“司法权”之中。据此,像“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句话,就可以调整为“推进衡法和检察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衡法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衡法权和检察权”。再例如“提高司法效率,保证公正司法”这句话,就可以调整为“提高衡法效率和检察效率,保证公正衡法和公正检察”。依此类推,不一而足。
让司法恢复本来意义
在引进“衡法”这个新名词之后,既然“衡法”和“检察”这两个概念已经同“司法”这个称谓相脱离,而“司法部”这样的概念已经得到广泛使用和普遍接受,笔者谨建议,今后可以继续保留“司法”这一称谓,但是把“司法”这一称谓同“司法部”中的“司法”概念等同起来,专门用于“司法部”及其相关的概念。这样一来,《中国司法》将成为司法部的报刊;“司法机关”将指司法部及其相关部门;“司法人员”将指司法部及其相关人员;“国家司法考试”可以调整为“国家法律考试”;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司法”概念的这一调整,也可以为日后司法部的功能调整预留空间。
另外,公安、武警、海关、税务、边防等机关可以统称为“执法机关”(law-enorcemntagencies)。
这样,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即“立法机关”)之下,就有“衡法机关”(即法院)和“检察机关”(即检察院),在国务院之下,就有“司法机关”(即司法部)和各“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武警、海关、税务、边防等机关)。这种称谓上的创新和调整,将有利于澄清我国目前法制概念方面的一些不必要的混淆,有利于我国同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与和平发展。(作者为耶鲁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20051104/0150209231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