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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九封信)
梁治平、齐海滨等著
    
第九封信


  “对于中国人来说,和谐的便是好的。这并非单纯的审美意识,而是他们关于人生、社会、自然乃至宇宙的最高理想。当然,也是他们解决一切纷争的出发点。懂得这一点就可以明白,为什么中国人生来就嫌恶法律。在一个迅速变化的世界里,这种意识正在瓦解。”


亲爱的比尔:

  你来信曾说,对我们社会如此之多的诉讼表示担忧,并很想了解中国在这方面的情况。中国人与西方人有很大的不同。中国人在发生争端后,很少立即拿到法庭去裁决。否则,不仅亲戚、朋友、同事嫌弃他,而且终身结仇的情况也不少。你可能会问,法庭是解决纠纷的机关,发生纠纷后不到法庭去解决,难道还会有别的途径去解决吗?

  是的,有别的途径。中国人所持有的共同诉讼意识来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应首先协商和解,和解不了时便通过有关的机关进行调解。

  此外,也可以通过仲裁。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诉诸法院。你别不相信,下面我给你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有一位朋友,他在中国一所著名的大学里学法律。由于邻居在他家门前盖了一个不小厨房,使他的家人出入颇受影响,因此,他想通过法院的裁决迫使这个邻居拆掉小房。但他的父母坚决反对。他母亲说:“在我过世之前,不许和邻居打官司。只要一打官司,两家就要结下世仇。”这样,我的这个朋友就打消了起诉的念头。起初,我对我的朋友讲述的这个故事的结局很不理解,但渐渐的我好象明白了一些。

  在西方,法律被或多或少尊崇为神圣的事物,就象是众神和众人的女皇一般。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社会的良好秩序意味着法制第一。公民在生活中应该守法,必要时应该为法的尊严而斗争;政府也同样要守法。没有法,就只能是专断或无政府状态,暴力统治或混乱。法庭的作有不仅在于适用法律,而且还在于经常地解释法律。数世纪以来,西方的法学家建立了一套对法律进行分析和综合研究的体制,并有大量著述,使法学理论不断趋于深化。

  与此相反,远东一些国家不接受这种观念。他们并不把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希望完全寄托于法律。他们固然也有法律,但和道德力量相比,法律只具有次要的意义,只起辅助的作有。中国在精神和道德价值方面的成就,长期以来被传播到高丽、日本、安南、暹罗、缅甸等许多邻邦的文化之中。中国不是没有司法制度,但她所愿意认可的,仅仅是自然循序;而她所愿意称颂的也仅仅是道德规范。在中国,有着全能的宗族族长、行会首脑、家庭尊长以及一般行政官员,这些人在各自的势力范围内,规定了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并根据公平原则、惯例和地方习俗,解决所有的冲突。这种状况,总是限制着法官解决纷争的权力。这里,特别应该注意的是“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地位。在中国历史上,“家”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始终中个核心组织,用来维护“家”的“礼”因此也格外重要。关于婚姻问题、亲属问题、继承问题──一般民法中的重要问题的解决,都由传统的“礼”承担起来了。

  政治社会的组织都是“家”的延伸,即以“家”为中心而一点点扒推出去的。如“族”、“国”、“天下”都是“家”的扩大。“家”基于自然关系而组成,维系自然的基本价值则是“均”、“安”、“和”之类。孔子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既然都是“一家人”,关系是自然发展起来的,和谐相处就是必需的了。中国人当然不是对自然与历史中的冲突熟视无睹,但根据中国人的价值观,“和”、“均”、“安”才是正道,冲突与矛盾则属变道。中国人认为,决定世界安宁和个人幸福的是和谐。和谐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自然与自然的和谐。如果你将来有机会到中国来,你就会发现甚至许多建筑的构造也体现了这种思想。就拿北京城来说,北京的外城中有内城,内城中有皇城,皇城中有紫禁城,并且都是左右相对称的结构。东边有东四牌楼,西边有西四牌楼;东边有东华门,西边就有西华门;东边有文华殿,西边就有武英殿。第二,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行为应该与自然秩序协调一致。为了避免瘟疫、歉收、水灾、地震,在进行私人的或公共的活动时都必须考虑四季的更替、星辰的位置以及自然界秩序的变故。当权者自己则更应成为生活和自然秩序协调一致的表率,这是他们最根本的职责。当自然界保持良好的运行秩序时,也就象征着国家大治;反之,就表明维持自然秩序的当政者犯了某种过失。第三,人与人的和谐。在社会交往中,最应该讲究的是协调一致,解决争端的办法主要是和解。这种中庸和谐的民族心理,使得中国人不习惯于在法庭上面对面地争辩。由此带来的诉讼意识的淡薄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在传统的中国社会,“礼治”是赫然有序,而“法治”则是残酷暴虐,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唯有恐惧之情,而绝不把它看成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办事人员的有意拖延,当事人的倍受屈辱,以及“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的出现,都使中国老百姓视“衙门”为畏途,促使他们寻求诉讼以外的程序谋求争端的解决。

  如果这还不能完全使你理解中国人不愿打官司的做法,我就要跟你谈谈另一个中国人固守的观念,那就是所谓“万事不求人”。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的广泛存在,造成了社会分工的不明显。这种小农经济不可能为工业发展积累所必需的大量资金,而且,也不需要近代工业为之提供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这种经济制度反映到价值观上则表现为重近利,无远见;重储藏,轻流通。最大的价值是家藏万贯而不是资本流通。“万事不求人”,长时间被人们奉为理想。这种价值观念,同近代技术所需求的分工协作和加速资本流通以及扩大再生产格格不入。交往的贫乏,必然带来纠纷的稀少以及诉讼意识的淡薄。

  在中国,礼仪、善意、正直的概念一向比强制与惩罚更受重视,和睦与调解一向被认为优于诉讼。这各做法为什么能在中国行得通,原因上面谈了一些,这里还可以提一点。那就是,由于中国社会具有的某种单纯性,大多数人具有单一的法律意识,并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对中国人来说,理想的法官必定是以这种共同的法律意识来解释和运用实体法的。在任何情况下,解决争端的办法不应完全拘泥于法律的框框,而要符合公正和人情。因此,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目不应超过应对损害行为负责的人的负担能力,不能使他本人及其家属因之陷于绝境。中国的礼或人伦制序并不否定法律和制度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但却不以此为止境。法律和制度的对象是抽象的、通性的“个体”,因而只能保障起码的公平或“平等”。礼和人伦制序要求进一步照顾每一个具体的个体。但要在法庭上公开无视实体法比较困难,所以才更加重视调解程序。在这种程序中,共同的法律意识起着支配作用,人们就以此为准则来衡量案件处理得公正与否。

  中国调解制度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1980年9月拟订了一项《调解规则》草案。但只要稍微了解一下中国调解制度的文化背景,你就会对把它根植于西方国家土壤之中的做法信心不足。

  西方国家多是由各种种族文化和宗教构成的一种杂然共处的复合社会。因种族文化和宗教的不同,价值观也就不同。发生纠纷后也就难以找到妥协的途径。结果,除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弄清是非,解决纠纷之外,别无他样的信念:唯法律至上,任何事物都必须服从法律,除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事物。

  你如果以为中国人的诉讼观念会随着对西方的开放而轻易改变,那就错了。英国学者李约瑟在谈到古代中国和西方的科学技术交流时曾经说过:“中国和它的西方邻国以及南方邻国之间的交往和反应,要比一向所认为的多得多,尽管如此,中国思想和文化模式的基本格调,却保持着明显的、从未间断的自发性。这是中国‘与世隔绝’的真正涵义。过去,中国是和外界有接触的,但是,这种接触从来没有多到足以影响它所特有的文化以及科学的格调。”这对于中国古老的文明究竟是件好事还是坏事,那要具体分析。

  当世界上其他古代文明相继衰落时,中国找到了在经济不发达条件下的一种相对和谐的社会结构,使生产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成为古代灿烂的明星。然而,和谐也带来了保守,古代的繁荣带来了近代的落后。历史将表明,过去的一切,既不是天堂,也不是地狱。一个伟大的民族过去所经历的一切,在他未来的道路上都是有意义的。

  中国文化传统中有积极向上的内容,也有消极的落后的万分。其积极的方面既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其消极的方面则可能成为中国人身上的包袱。新中国的法律虽然与旧中国的法律有着严格的区别,但在另一方面,它又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己历史传统的制约。因此,必须对中国文化传统作出恰当的评价。

  你知道,孔子的法律学说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当时社全政治、法律、道德相互间的矛盾尖锐地交织在一起,他在企图解决这些矛盾进创造了一种“混合治理”的学说──伦理法律学,包含了某些对于现代“综合治理”有启发作用的合理猜测。正象中国古代的中医学同现代整体医学有不少暗合一样。不过,儒学过分地夸大了道德的作用。孔子强调德教尽管有其认识伦方面的原因和反对严刑峻法的用心,但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却有它严重的缺陷。中国人的权利意识一向初被压迫在义务观念之下,这与儒学偏重于道德义务,而不重视法律权利的倾向直接有关。在中国除不具个人性质的大企业之间的关系外,几乎没有人会为了行使法典规定的权利而诉之于法院。前不久我在报上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一个作者发表了一篇论文,但编辑部一年多没寄给稿费。这位作者就很婉转地写了封信,提醒编辑部说,是不是稿费都寄给了每一位作者。报上的这篇小文章大力赞扬了这位作者的勇敢举动。其实,这们作者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但在中国,这就算作“勇敢”了。在中国,债权人往往是请求而不是强迫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意外事故的受害者也常宁愿自认倒霉而放弃他索赔的权利。你看,孔夫子的影响有多大呀!在政治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这种观念极容易导致忽视或无视公民权利的结果。依我看,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极大提高,是中国进入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之一。

  中国人是不甘落后的,一场伟大的改革已使世界震惊。我想,中国人的诉讼观念在这场改革中也许会发生变化。理由之一,中国的产品经济正在被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取代,由此带来的是充满生机的竞争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人身的依附性越来越小。据报载,合同工的人数已高达350万。这必然会打破旧的中庸和谐局面,人情关系迟早要让位于法律关系,诉讼增加也是不可避免的。理由之二,中国人已经开始意识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并开始倒向法律一边。最近我看了一部关于中国改革题材的电视剧《一山二虎》。剧的结尾写的是工厂的工人含泪目送他们的厂长被警察带上了警车。这位厂长被拘留是由于他打伤了工人,打人的理由完全令人同情,在道德上也无可谴责。这部电视剧说明,起码在编剧的观念中,道德力量已不能完全左右法律,否则,他就不会安排这么一个结局。理由之三,中国正开始走向多样化,必然使过去那种非此即彼的选择为多种多样的方式所取代。可以预见,传统法律意识的独霸局面会被打破,彻底更新国民法律意识的日子就要来到。

  任何社会的任何时代,都存在着两代之间的价值对立。中国上一代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律意识,这种法律意识恐怕难以为年轻一代所接受。我认为,新一代公众和新一代法官有可能突破中国文化传统,形成一种新的诉讼意识。不知你的看法如何?


忠实于你的朋友 X.


 

添加时间:2001-8-25 13:44:32
来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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