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法律思想>>法理研究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七封信)
梁治平、齐海滨等著
    
第七封信


  “中国古代‘富贵合一’的传统,造成了普遍、彻底的不平等。礼就是最系统的不平等理论。多半是由于这样一种传统,中国人至今仍徘徊于等级身分与绝对平均的两极之间。”


亲爱的比尔:

  关于礼与法的结合,上封信谈了“伦理法”的一面,这一点由礼的性质所决定。同样,下面要谈的“特权法”或“等级法”也由此而来。

  作为一种观念体系,礼的最大特点是“另异”。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肯定和强调不平等你我如果生在十八世纪(更不用说在那以前),把“人人生而平等”一类的理论拿来向中国人宣讲,那就不仅会被视为异端邪说者,只怕连作人的资格都会被取消。中国人似乎生来就相信,人与人之间是没有平等的,道德是亲疏远近的差异,其次是尊卑高下的不同。这种差异往往是与生俱来,并且一辈子不会变的。至少,父子、兄弟一类关系就是如此。这差不多成了中国人的第二天性,虽然不是生来就自然获得的,却是生来就被反复灌输、强化,最后竟植根于人心,几乎没有消除的可能了。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平等意识,来源于他们的传统、习俗和现实的社会结构,在理论上则可以说是源自“礼教”。因为,“礼”正是古代中国最完整最系统的不平等理论。

  为了节省篇幅,恐怕我不能向你详细述说这种理论,我想,只要指出它的一两个特点也就够了。

  首先,礼所肯定的不平等以亲子和性别的自然差异为基础,同时又不只限于家内的血缘联系,而是把同一种原则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其他领域,从而建立起一种包罗万象的不平等理论。其次,礼的这种不平等极为彻底,乃是一种“富贵合一”的不平等。就是说,一个人如果有了权,那就必定有势,从而也会有钱。反过来,有钱人也一定会变得有权有势,否则他就不能保证自己始终是有钱的,而且,只是靠钱未心能使人得到需要的一切。与金钱相比,权势显然更为重要。后者是政治特权,根据礼,政治特权又转化为经济特权、享乐特权,我把这叫做“富而且贵”的传统。这种传统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实际结构之中。礼,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同时也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不仅反映了这个“实际”,而且也塑造和强固了这个“实际”。这与我们欧洲的历史颇有些不同。在我们的历史上,即便是最注重等级的中世纪,富和贵也常常不能一致。这种不一致显然增加了社会的流动性和开放性。实际上,古代和近代的政治革命往往正是富与贵斗争的结果。我想,我们的文明和中国文明之所以有这样不同的历史命运,大概与这两种不同的传统很有关系。

  上面对中国古代不平等的叙述是不是给了你一种偏激乃至过于极端的印象?难道中国古代的不平等就是如此彻底,以至不可能有某种形式的平等意识潜藏于其中?我想,大致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我们注意到,在中国历史上,家与国的分离始终没有完成,而且,中国人从来也没有过一种类似于基督教那样的“个人的”宗教,我们就可以对这样一个结论更有信心。尽管是这样,我还是想补充一点:中国既有如此彻底的不平等理论,当然不可避免地确立了自己的对立面,只不过,这个对立面不是我们所说的平等,而是平均主义。我之所以把它区别于平等理论。就是因为,它仅仅是一种社会理论。它要求大家一切平均享有,这只是对于礼所维护的极端不平等的反抗。但它又远不及礼来得彻底,因为它同时不是一种哲学理论,没有本源的根据,只有不满于不平等结果的冲动,是一种反“极端”的极端主张,积极中的消极显然可见。这种东西不仅不能与我们近代的平等理论相提并论,就是与古代自然法学说和中古基督教中的平等理论,也无法相比。所以很自然,中国历史上的平均主张,从来不可能取消等级,就连最激进的太平天国革命也不能例外。更多的,倒是等级制与平均主义共存。承受了这种传统的中国人,对于真正的平等理论缺乏深切的了解,常常把平均看成是平等,结果保存了更多更大的不平等让我们看看古代的不平等理论对法律的影响吧。

  中国古代法与礼互为表里,实际上法附于礼,是礼的“帮凶”。

  这样的法当然要处处符合礼的精神,反映礼的要求与特点。我把它叫做“等级法”、“特权法”,就是因为它充分反映了礼的不平等特点。

  上封信谈“伦理法”时,已经就家内的不平等谈了不少,所以,这封信想只讲家外的不平等,社会的不平等。比如,社会被分成许多不同的等级,等级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不得逾越(虽然身分的变化在一些等级之间是许可的,但是至少在身分确定的情况下不得逾越)。现实的等级结构被礼用各种行为规范和极其繁复的礼仪确定下来,这些规定极为具体,就连住宅的式样、大小,衣服的质地、颜色、样式、饰品等都有详尽的规定。目的是要让人从一栋房屋的式样、开间大小,衣着的质地、颜色、丧葬的规模,坟冢的大小,出行随行人员的多寡和乘轿的规格等等,一眼就看出主人的品级高低。总之,一个人从生到死,从吃饭到穿衣,事事都离不开礼,对于有地位的人来说,事事都有这因繁琐的规定。违反了这类规定,从原则上说视同违法,严重的须受处罚。这方面的内容很多,情形也比较复杂,我这里只能略为地提到一些。下面,我想比较集中地谈谈中国古代贵族、官吏的法律特权,比较而言,这个问题更有代表性。

  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发端于秦,而贵族、官吏得以享受法律上的种种特权,这种传统肯定要更早,周代以前有“刑不上大夫之说”,这大概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优遇贵族、官吏的原则。春秋、战国以后,随着官僚制度的发达,古代法的发展和成熟,贵族、官吏的特权法也愈来愈详尽、完备了。到了唐代,终于蔚为大观,并对以后各朝立法发生深远的影响。显然,我们有理由把这种对贵族、官吏予以优遇的做法看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大传统。这种传统的形成当然与礼有密切关系。但它同时也是前几封信里提到的国家崇拜、权力崇拜的反映。我们不妨称之为“官位崇拜”。官之所以为人崇拜,除了礼为它提供的信念上、价值上的依据以外,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现实之中,官位是一种神通广大的东西,它可以为人带来财富、荣耀,不仅本人享有,而且夫荣妻贵,福被儿孙。因此历来是令人敬羡乃至崇拜的。至于统治者,肯定官吏的特殊地位无疑是切合他们切身利益的。就下属官吏而言,大权在握,可以无所不为,却又没有民众和其他人的有效监督,这就必然走上以权谋私一途。这是通例。又由于,古代政治的根本乃是“吏治”,国家治理得好坏,全看这帮贵族官吏。皇帝本人便是最大的特权者,他给予臣下各种特权,无非是要保证臣属对上的“忠心”。这些现实的利益恐怕比“礼教”本身更重要,更有力。

  要历数中国古代贵族、官吏所受的各种优遇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只能就其中一两种基本原则、重要制度简单谈谈。

  按照“礼法”,贵族、官吏除了自己可以享有种种特权之外,还可以使亲属也分沾这些特权。这是一个点,在这个点上,家庭的身分与社会的身分就汇合在一起了。中国有句老话: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一个人无论是成功了、走运了,还是失败了,倒霉了,荣辱得失都必定把家属牵扯上。这恰好反映了前面提到过的“血缘意识”。也可以说他们富于等级秩序的道德意识被制度化、法律化、条文化了。

  所谓“刑不上大夫”,这句话的意思当然不是说对贵族、官吏不能处罚,而是说不能不加区别地用刑。而所谓区别,无非是指官、民的差别和品位的高下。同一种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身分、地位不同,就该有不同的处理,适用不同的法律。这方面最重要的制度怕要算“八议”、“官当”了。

  “八议”是关于贵族官僚们犯罪时减免其刑罚的制度。它的渊源极其久远,但制度化却是在魏晋以后。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法典《唐律》中就有这一条,而且,以后历朝的法律都沿用了这种制度。具体说来,“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项,用现在的话说,有资格入“议”的不外皇亲国戚、贵族官僚者流。这类人犯了罪,可以适用“议、请、减、赎”等办法。也就是说,可以适用一套特别的程序,除本人可以不出庭,不受刑讯之外,还可以享有其他各种特权,包括由大臣们集议,奏请皇帝核准等,结果总是要减免他本来应受的刑罚。此外,对于不在“八议”范围之内的一般官吏,又有“官当”和“免”的办法。“官当”就是以官抵罪,“免”则是以免官来代刑。什么品级的官可以抵多大的罪,如何折算,这些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最后,享受“八议”的人的亲属也享有相应的特权,而具体享受特权的大小和多少,则根据贵族、官吏的品级,以及他们之间的亲疏高下关系来确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多而且细,相当复杂。

  以上谈的,只是中国古代贵族官吏法律特权中的一小部分,而且仅以法律明文规定的为限,如果把讨论的题目扩展到有关的其他方面,并且更深入、关心地考查律文之外的实际情形我相信一定会得到更多有说服力的资料。结论是不会变的:中国古代法是完完全全的等级法,特权法。

  讲了许多中国古代社会的不平等,法的不平等,只字不提我们的历史似乎不妥。我们中世纪的法不也是等级法吗?而且,中世纪不正是以肯定等级为其特征的吗?尽管我在前面已经谈到它没有中国那种“富贵合一”的传统,但我还想指出,在相似的社会结构(严格说来,它们的社会结构绝不相同。)之后,两者文化蕴含的不同。首先,我们的历史上的不平等多半来自现实的社会结构本身,我们从来没有一种类似中国的以礼为代表的包罗万象的彻底的不平等理论。部分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历史上的“特权法”与中国的相比,不免要大为逊色。其次,也是更重要的,我们有一种真正是源远流长的平等理论,一直可以溯及古代希腊。甚至就是在中世纪,由于基督教的缘故,我们依然保存了这些价值。如果不是这样,近代的平等理论就不会诞生,建立在平等观念之上的近代法律体系更是无法想象。真要感谢罗马的契约法(你瞧,我又提到了契约法),因为近代社会的平等精神是在古代契约法的保护下发展起来的。契约法把平等看成是自己的生命,而近代一般所谓平等,首先就是法律上的平等。法律先设定独立、平等的个人,然后为他们的“自由交往”提供某种可能,保护他们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经济方面是如此,政治方面也是如此。从中世纪的“特权法”、“等级法”,到这种没有差别的“一般法”,意味着社会结构的一个大的变动,意味着历史的进步。曾有人把这个进步总结为”从身分到契约“的公式,的确有些道理。用这个公式去衡量十九世纪中国的发展状况,大概是可以的,同样,以此来估量中国古代法也未尝不可。

  进入近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制突然面临中断的危险,关于这段历史,前几封信已经一再提及。原因何在?这个问题不是三言两语能够回答清楚的。这里,我只想就“等级法”说一点看法。

  在世界史上,“近代”这个词是按欧洲史的发展来界定的,因此严格说来,“近代”首先是个西方历史的概念。“近代社会”可以英、法、美等国为代表,而所谓“近代法律”则首先以“法国民法典”为其标本。这个结论恐怕所有人都不能不同意。正因为如此,对中国人来说,由古代进到近代,就意味着抛弃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乃至相关的价值观念,转而接受西方的东西。这一点无须论证,因为说的不过是史实,然而困难也正好由此而生。中国传统中某些价值观和社会制度与“近社会”的精神严重不符。就说中国古代法,一种伦理法体系和特权法体系怎么能够充作新时代的武器呢?它不讲平等,无视个人,不知权利为何物,只看身分,没有自由合意,所有这些,都与近代社会、近代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悖。这种从内到外都是陈腐的东西,不但要扔掉,不应该彻底砸烂才好。这一点确实做到了,虽然不是很情愿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应该否弃的都被否弃了。庞大的古代制度可能在一夜之间就被推翻,但另外一些东西远不是一举可以改变乃至消灭的。就说与“特权法”、“等级法”相关的那种意识吧。它们虽然与法有关,原本是来源于礼的,而礼却不但是一种规范体系,同时还是一种价值系统,是深入民众内心的信仰。要想改变这种东西,恐怕就不是几个人的几年、十几年里所能做到的。更何况,真正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人寥寥无几,愿意并且能够做一番努力来完成这个任务的人就更少了。中国法律现今的状况首先与这种情况有关。

  当然,我并没有意思说,中国今天的法律依然是“等级法”、“特权法”,这种状况早已结束了。你要是问一个普通的中国人,“八议”和“官当”是怎么回事,他可能茫然不知所问,因为他可能从来就没有听说过这种东西,除非他学习过中国古代史。不过,你要是问他对现行法律适用情况的看法,或者,问他某件轰动一时的大案之类,他也许会发表一篇宏论。言谈之间,说不定会让你想起“八议”、“官当”之类古董。这并不是危言耸听,只不过,现今中国不用那些词汇就是了。若按他们的说法,关键在于:权大还是法大?报纸也时常在这个标题下面讨论问题。因为这类问题很普遍,处理不好可能要引起民愤。总之,讲等级,搞特权,在这个社会里还很盛行。与过去不同的是,现在的法律不承认等级和特权,民众当然照例是反对等级和特权的(同样很少是出于公益心)。但是,人们无力消除这种现象。这种情形自然要在社会内部寻找原因,这是社会感兴趣的问题,比较复杂,这里也略去。只提一点,我想是不会错的,那就是,绝大多数人并不从根本上反对特权、等级,他们之所以愤愤不平,多半是因为他们自己处于无权乃至受损害的地位。一旦得势,他们可能会闭起眼睛,心安理得地制造新的不平等。这些人的头脑中最多只有对不平等结果的牢骚和不满,却没有对不平等本质的深刻洞察和批判。老实说,他们并不懂得平等一词的真实含义,还是前面说的,他们以平均冒称平等,只想“分浮财”,结果必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平等。在这种“群众基础”之上,怎么能够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秩序呢?

  写到这里,想起一则“传闻”,虽说是“传闻”,却还颇有权威性。说的是某次一位中国司法官员,在接待他的外国同行来访时,介绍了一些关于中国司法程序的情况,其中谈到,一定级别以上高级官员的案件,哪怕是纯粹的民事案如离婚等,也必须由较高级的法院一审,言谈之中视为当然,没有丝毫的不安。这件事让在场的访问者们相顾愕然,现在你听了大概也会感到惊讶。不妨再举一例。在中国,几乎所有的专业职称都可以换算成官职,实际上,这样做常常是必需的。一个人,无论他是医生还是教授,要确定他的实际“地位”,比如他实际上能够享受的待遇等等,就必须把他的职称转换成行政职务。比如,讲师相当于“科级”,副教授相当于“处级”。如果是一所医学院、一所大学,人们就要问,它是“地师级”还是“省军级”,其他可以照此类扒。这真是奇怪之至。据我所知,这种情形在世界各国尚无第二例,可以说中国第一。之所以如此,我想首先是因为,大学也好,医学院也好,都是“国家干部”,是官员,以前,所有这些人都只有些行政职称,现在分开了,但还是没有脱离以官为轴心的做法。实际上,在这里还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官”是社会的核心,是据以衡量社会其他任何一种“行当”的“社会黄金”。有人把这种现象戏称作“官本位制”造成了人们对官位的崇拜、与前面讲的国家崇拜、权力崇拜差不多是一回事。做了官便有了权力,权力可用以致富致贵,更可以让人享有种种特权。这种特权基本不再是法律上的,而是超越法律的。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情形本不应该出现,至少不可以是普遍的,但在中国,官吏制度还很不完善,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文官制度”,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职权行使等各种机制并不完备,甚至没有一定之规。由之产生许多不应有的现象也就变得可以理解了。

  古代中国人习惯于把“官”看成是一种身分,一旦取得就可以长久地保留,甚至可以拿来交换刑罚(如“官当”等)就象自己的私财一般。在我们历史上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现象,虽然他们的根据有所不同。今天,这种情形不再有了。但在中国,它还不曾消失。我说过,他们没有“文官制度”,他们也不曾借助于法律来建立官吏制度,所以,其中有很大的“人”的成分。我说“指的是:人不是附于职,相反,常常是官附于人,职附于人。这种现象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因而,反过来,官职便常常成为讨价还价的砝码。不久前,曾见过报纸有这样一则消息:某官员死后,他的家属大闹法院,定要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满足他们某些生活待遇方面的要求,否则不许火化尸体。在这里,”官“就不仅是普遍的身分,而且是特殊的身分,是一宗遗产了。在中国,这类事情并不少见。

  最近几百年来,争取平等的事业在世界许多地方都赢得了胜利,在中国也有一定的进展,若是同古代相比,可以说变化相当大,特别是在家庭、性别等方面。这是有必然性的。且不说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平等要求对人类是如何必需,只从功利的角度去看,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都有赖于平等的进一步实现。这一点,中国人也越来越强烈地感到了。所以,他们现在也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各种横向经济联合的重要性。为此,他们也开始注意到权力结构的调整,甚至谈论起文官制度来了。现在刚刚开始讨论的“政治体制改革”就包含着这些内容。这个问题的提出虽然以经济发展为基本着眼点,当然,对于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改革,就其所涉领域的深入和宽广而言,作长期艰苦的思想准备是必要的。不要忘记,中国人争取平等的时间还不算长,特别是,最初有关平等的理论(甚至包括真正的平等要求)并不是来自中国社会内部的。相反,他们固有的东西,比如平均的意识和主张,正在不断妨碍着他们实现真正的平等。我无意刺伤中国人的自尊心。我这样说,只是因为这是一件历史事实。我指出这一点,则是希望他们能够正视这一事实,由此出发,不再盲目排斥西方的平等理论。当然,不必把我们对平等的看法奉为“正宗”(你知道,中国人总喜欢弄出一个正宗来,他们自己是经常以此自居的),其实也没有什么“正宗”,不过是我们先走了一步。我们的经验对他们可能,也应该是有益的。


忠实于你的朋友 L.


 

添加时间:2001-8-25 13:42:54
来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1月第1版
阅读3411次

[作者专集中的其它文章]
梁治平:“公法”与“公法文化”
梁治平:从“礼治”到“法治”?
梁治平: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梁治平: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
梁治平:法治和法律职业
梁治平:两种法治观
梁治平1998年在《南方周末》上的法制时评集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十一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十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九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八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六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五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四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三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二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第一封信)
新波斯人信札——变革中的法观念(致读者的信)
关闭窗口
《中国法官》 制作 版权声明  联系本站(本站不接受任何申诉及法律咨询) 
闽ICP备05005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