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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振辉:从判决载明不同意见看司法现状
    自广州海事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了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并最后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判之后,上海二中院亦进行了同样的尝试。对此做法的评价意见不一。司法的最终结果是以裁判文书为载体的,对文本的制作和解读,分属于不同的人群,前者的主体是审判人员,后者是所有可能接触到该文本的人。当事人正是通过裁判文书的解读来知悉自己胜在哪里败在哪里以及理由是什么。从现代法治理念来看,当事人有权知道与自己有关的争讼的一切情况。当事人的知情权应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基本前提和保障,因为知情本身就是公正的题中之义。如果把以专业技能为背景的判决书制作看作是一种权力技术的话,那么这种技术的应用,必然拉大与权利的距离。为弥补这种权力技术产生的距离,判决书的人性化制作不失为有效之策。

  一般公文是以单位的名义并加盖公章来行文,而裁判文书除此之外还有审判人员的署名。除了历史原因之外,一直保留审判人员署名的传统,至少说明了判决理由具有一定的个性化色彩;公章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审判机关对审判人员身份和决断的确认,体现的是具体的审判组织(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等)的具体意见。审判活动尤其是对个案的决断,从历史上看就不纯是虚拟人格(组织或单位)的行为,凝结着更多的个人智慧,因而亦呈现出个性化特征。实践中也常有这样的情形,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审判人员手中会办出不同的“味道”。可见,把审判人员的不同意见都呈现出来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笔者就有这样的体验:该判决的理由或结论并非是本人意见,却要被迫署名,有被糟蹋的感觉。基于审判纪律,还不能对外说不是本人意见,这种痛苦非圈内人是难以体会的。

  在一定社区内,中国现在的社会形态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熟人社会”,当事人无论是有理还是无理亦或说不清,但却总能找到熟人来“打招呼”,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碰到这种情形,可见其程度之烈。虽然对“打招呼”不能一概认定是“走后门”(要具体分析),但对审判工作确实影响很大。经常是办一个案件“得罪”一些人,或领导、或同事、或亲友不一而足。判决书中模糊个人意见的传统方法,在很大程度上给“打招呼”者和接受“打招呼”者留下了很大空间,可以趟混水(这也是“案件掮客”或“托儿”有市场的原因之一)。如果能够明示个人的意见,就能够使审判人员对自己负责,你不能公然发表“黑白颠倒”或“没文化”的意见吧?还要不要饭碗了?还要不要名誉了?还要不要尊荣了?同时,也能够使那些“打招呼”者不便太为难审判人员(这是讲情面的消极中隐藏的积极意义),多了一份理解,并可能把“打招呼”扼杀在萌芽状态。更有意思的是,经常有合议庭成员实际并不能起什么作用,但判决结果与“打招呼”的期望相同或相近,此时,该合议庭成员却对“打招呼”者讨好或卖乖,“贪天之功为己功”,不仅助长了说情风,还给腐败留有了余地。判决书中的明示,就可能使这种投机钻营者灰头土脸。

  由于人手少任务重以及习惯使然,法官们经常把合议制流于形式,常常是主审人定意见,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找个“空当”说说,由书记员制作合议笔录、拟制出他们的意见并让他们签字,此案就算合议过了。这在基层法院相当普遍。简单地将其归为责任心不强是不公正的。只要简单地算笔账就知道了:扣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一年大约只有250个工作日(这里还未扣除病假、事假、出差、开会以及各种名目的学习和杂务),一个法官一年按办50个案件计,合议庭3人就有150件,单说开庭就至少要出庭150次、合议150次,还有多少时间认真研究案件?又如何能办出高质量的和有文化品味的案件?事实上,基层法院的法官一年办100案左右是相当普遍的,全国大约有80%案件的一审是由基层法院承担的。因此,在判决书中载明法官的个人不同意见,一方面可避免一些法定程序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更加重了法官们本已不堪重负的任务和压力。看来现实是严峻的,不加大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司法成本的投入,再好的司法理论也难以得到彰显。

  判决书中载明不同意见确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大多从两大法系的比较上以及历史上一些国家废止这种做法的前车之鉴上进行论证,这的确是论证的方法之一,但也正如朱苏力先生所言:“这种论证隐含了一种知识终结的观点,即把中外前人在具体社会历史时空中所创造的制度看成知识的终结、真理的化身,实际上否认了人类实践创建和提供新的制度知识之必要性、可能性;它隐含了对制度和知识运作之时间和空间的彻底遗忘。”其实,任何一种具体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追求完美只能留给梦想。判决书中载明不同意见的做法亦不例外,除了能够促进法官增强责任心、更多地钻研业务、让当事人服判息讼、营造法治氛围、提高司法文明、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等等,也必然会有负面作用,如可能使当事人把败诉的怨气撒向某个法官,使法官个人承受更多的压力甚至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此外,亦无需对这种尝试视如洪水猛兽,据笔者体验,大约有70%以上的案件是事实和法律关系清楚、合议庭成员之间争议不大的,争议激烈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可能载明不同意见的判决并不会太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千面一孔的格式化且僵硬的判决书,与承载更大信息量、更具个性化、更体现人文的终极关怀的判决书相比较,无论是反对者还是支持者都更愿意读后者。

http://www.legaldaily.com.cn/gb/content/2002-10/10/content_44396.htm

 

添加时间:2002-10-10
来源:法制日报200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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