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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在“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我结合杜教授的发言简要地谈一下我的看法。我觉得他显示出一种比我乐观得多的情绪。也许杜教授越来越进入体制内,看到的是真正政府内在动力。我自己一点也看不出来,即使在宪法中写入了迁徙自由,是否能够真正实现这样一种权利。虽然领导讲得很实在,但是他们的有些行为是和宪法中的很多精神是相背的。我感觉不到中国处在良好宪政的前夜。近20年来,我看到的是宪政方面最糟糕的一个历史时段。

  我不认为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是多大的进步,正如我们前几年不认为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一个很大进步。很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你违反一般法律,必将受到惩罚,惟独有一部法律谁都可以违反而且不受任何惩罚,那就是宪法。根本大法变成了根本无法,没有任何意义,变成了一个口号。

  实际上,我这些年来一直在思考,为什么宪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在中国会变成事实的法律各归各、不搭界、完全割裂的状况。李安勇在研究中国近代宪政发展的文章中认为,中国在49年以前宪政梦的破灭和两大因素有密切关系,一是中国人的帮派观念,凡是自己人就没有原则,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拥护。这样一种观念深刻地损害了中国人的宪政实践。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不妥协精神,我们中国人玩政治不会妥协,不知道政治是一种游戏式的东西、经常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我自己认为更深刻的原因是,中国的宪法尽管有杜教授刚才讲的历史资源,但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法是一个舶来品,不是一个像欧洲社会那样从自己社会中生发出来的东西。

  如果从真正的宪法实践来说,西方的那种不同社会的利益格局形成不同利益之间的代言、出现代表性的机构和组成代议制度。政府的行为要严格受到利益格局和利益表达的影响。我想这是西方的宪政得以维系的重要原因。尽管中国也有一些不同的利益集团,但是这样的利益集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究竟能够有多大表达。因此,我觉得,北京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考虑外来人而只考虑本地人的说法有些乐观。北京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是不是一个市民政府呢?事实上,我们没有任何途径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这就表明,尽管北京人客观上获得了某种政府补贴所带来的利益,实际上政府决策过程中并不会很注重北京人的利益表达。外来人和内部人之间确实都缺乏这样一种利益之间的竞争和公开表达的途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如何保证中国的宪法真正得到实施呢?所以我觉得需要一个长远的利益发展的过程。以迁徙自由为例,54年宪法中是有迁徙自由的,但为什么限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当时的说法和“三个代表”一样,说是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你会发现,无论什么样的决策都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如果我们要认真思考迁徙自由的问题,可能不仅仅要考虑它和计划经济、命令经济的关系,而且要考虑到和政治之间的关系。


  迁徙自由不仅仅是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问题,还意味着中国的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迁徙自由是一种政治权利,和别的权利相关联,同时又是一个包容性的综合性的权利,包括政府不得限制公民在国内的居住。

  中国政府已经明确承诺要履行两公约,其中就明确规定了迁徙自由这样的条款。签署意味着承诺,承诺意味着将来生效。从我们加入公约的角度来讲,将迁徙自由重新写入宪法就不言自明。不过,我们发现,有时候我们的承诺并不能落到实处。 从制度的角度来说,如果我们发现像现在这样我们的某些自由权利被剥夺时,我们没有办法进行诉讼。像青岛的三位女学生就教育权的问题提起诉讼,最高法院拒之门外。我们发现,尽管在中国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但公然违反法律的事情比比皆是。

  我自己总觉得,我们怎么能够更好的论证,让政府觉得这是可议的、对政府也是有好处的。我前一段时间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讨论为什么民主是一篇可议的东西。别人论证民主的时候一般从民主如何有利于大众的角度出发,而我试图论证民主对政府的好处。人民更多的参与决策时,人民就感觉自己的意志成为了决策的一部分,就更愿意遵循法律,社会秩序就会更好。而且,民主可以将决策的风险转嫁给参与决策的人民本身。民主是一种通过竞选时花钱、竞选后不需要花很大成本巩固自己地位的过程。非民主国家的领导人要花很大的成本来巩固自己的地位,要维持道德上的完美无缺,而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不需要。而且,民主体制可以保护下了台的领导人,下台后的领导人就是普通百姓。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民主对统治者也是有利的。我觉得我们可以采用同样的方式来讨论迁徙自由,要让政府觉得是在替他们考虑。

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qianxi4.htm20020306/qianxi4.htm&luntantitle=贺卫方发言

 

添加时间:200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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