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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司法公正的增长点
    
  近年来,在我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合作中,法律尤其是司法领域的合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中美两国元首签署的一揽子合作方案中,将法律合作从人权领域的合作中单列出来,以示重视。欧盟诸国、加拿大等也对在司法以及法律教育等方面与中国合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实际的行动。除了各种不同主题的研讨会、互访之外,司法合作的一个极具价值的方面是对中国法官的培训。例如,中国与加拿大的合作培训项目让29位中国的法官在国内和加拿大获得了系统的司法培训机会。福特基金会在过去的6年中与中南政法学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举办湖北省地方法官培训班,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法官来到武汉,为当地的法官讲课,仅湖北一省受到培训的法官便达到600名以上。通过这样的培训,法官们更系统地把握了法律专业知识,培养了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认知,也学习到更多的司法技能。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也都开展了不同类型的法官培训,这些必将对中国未来的司法公正以及社会秩序的改善产生深远的影响。

  公正的司法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现代市场经济离不开通过司法对社会关系以及利益冲突的合理调整。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于英国近代以来的市场经济发展史的研究表明,所谓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公正的司法制度严格地界定产权,对契约自由以及交易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标准,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给予及时而适当的制裁。不仅如此,公正的司法制度在有效地解决个别纠纷的同时,更能够产生对市场交易所需要的游戏规则加以细化和深化的效果。法官对一个具体纠纷的解决,会给当事人以及其他获得相关信息的人们以宣示: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们会从中获得一种预期,从而可以更好地设计今后的行为,使交易得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顺利地开展,也为法律中的公民权利与自由提供坚实的保障。

  从这个角度观察,制约我们今天的市场经济建设的最大的障碍或许正是司法不公问题。如一些地方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缺乏信心;同一类型纠纷的判决结果往往只是因为受理法院跟自己的地理距离的差异而大相径庭,以至于人们在打官司时也会像踢足球一样发生主客场感受;对于类似的案件事实或者同样的法律条文,不同的法官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的场景下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或解释,从而严重地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基本准则;非法律以及非市场逻辑的因素经常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加剧了司法决策的不确定性。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法律以及司法就完全无法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公正司法所建立的社会信用越来越稀薄,人们只能依赖朋友、亲属、熟人等因素来保证交易安全,从而加大了交易成本,使整个经济发展难以走上更高的层次。

  今天,妨碍司法公正的因素多种多样。全国司法体系的地方化安排使得法院在人事、财政等要害方面过分依赖地方权力是我们首先应当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在银行、税务以及工商等领域解决相关权力与资源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然而,在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制度方面却极少进展,这是很不正常的。法院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妨碍法官对公正的追求,也是司法界以及立法界应当设法尽快解决的问题。同样重要的是,我们法官的素质能否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体上说,我国的法官素质仍然不尽如人意。由于在很长时间里我们法官的选任标准低下,迄今为止,法官中受过正规大学的正规法律教育的比例尚不到半数。尽管1995年法官法明确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大学教育背景,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人仍可以进入法院,甚至担任法官,导致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长期延续。不难想像,背景如此驳杂不一的法官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所运用的知识、对法律的理解以及采纳的标准肯定是混乱不堪的。如此法官群体,欲使其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统一行为准则的守护神,可谓难矣。

  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多种多样。今年法官法的修改提高了法官的选任标准,我们期待着这样的标准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法官的待遇应当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待遇低下、职务尊荣得不到保障的地方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待遇低下会使优秀人才远离法院,进而导致社会愈发不信任法院,不愿意将资源投向司法,司法对人才的吸引力又进一步弱化。同样导致司法官员素质恶性循环的还包括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中的种种对法官不信任的安排。因为所谓素质低下,所以强化控制和监督;控制和监督愈发使法官感到自己无尊严和尊荣,于是对自己的行为更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结果导致更多问题,进而引发更严厉监督和控制的施行。如此循环往复,希望又何在呢?

  不管怎么说,在这样一个终身教育的时代,对现有的法官进行各种各样的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它们有助于中国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增长点。

  (本文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http://www.rmfyb.com.cn/public/detail.asp?id=30490

 

添加时间:2001-11-17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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